華商報寶雞訊(記者丁瑜)昨日,華商報記者從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陝西省第二商貿學校原校長王某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9萬元,被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王某表示不服判決,並向省高院提起上訴。
   據瞭解,檢方指控王某在擔任該校校長期間,共收取兩家公司兩筆行賄款,共計19萬元。2000年至2001年期間,某包工頭為了承建該校教學綜合樓並加快工程款結算的速度,在王某辦公室給予王某8萬元財物。2005年6月至2006年2月,某工貿公司總經理李某為了承攬該校操場及跑道建設工程項目並加快工程款的結算進度,指使其公司生產科工作人員分4次在王某的辦公室行賄11萬元。
   2013年10月28日,王某因涉嫌受賄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檢方提起公訴。2014年11月27日,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某在擔任陝西省第二商貿學校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觸犯刑法,故法院以受賄罪依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1年。宣判後,王某不服判決並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瞭解,陝西省第二商貿學校創建於1978年,前身為陝西省寶雞供銷商業學校,1994年更名為陝西省第二商貿學校,學校由陝西省供銷社主管,是一所公辦全日制省屬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王某生於1956年,中共黨員,1999年3月至案發,王某擔任該校校長。  (原標題:受賄19萬 一審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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